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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街頭藝人場地申請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一、紙本或電子郵件受理時間為:每月10日上午8時至20日下午5時止,為避免影響後續作業,逾時恕不受理。

二、第1次申請,請檢附北北基桃其中1個縣市核定有效期間內之街頭藝人證,以供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