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依據:桃園市政府各區公所補助辦理區級體育活動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區體育會及依法核准立案以桃園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為限。
四、補助項目:含講師費、交通費、廣宣及印刷費、場租費、場地布置費、誤餐費、獎品(盃)費、服裝費、教練費、裁判費及工作費、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費、器材費及雜支。各項費用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如附件)辦理。
※研習活動以補助「講師費」及「印刷費」為限。
五、補助原則:
(一)由本公所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費狀況及成果效益等辦理審查,並函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二)同一活動已向桃園市政府各機關申請補助,不得再向本公所申請本項補助。
六、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七、補助限制:
(一)運用本補助經費執行計畫者,一年僅限申請2次。
(二)為推展體育活動多元性,健走(行)活動補助案件數每年僅限10件。
八、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或至當年度經費用罄為止(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請程序:
(一)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文檢附申請函文、立案證書、當選人證明書、計畫書(競賽規程或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等文件送本公所申請。
※健走(行)活動須另檢附「路線圖」。
(二)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本公所將通知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