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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修正「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