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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區公所廉政防貪指引-里辦公處公產管理及經費執行篇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非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區公所對里長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里長與區公所在業務上有直接隸屬的關係,受區長的指揮監督,同時指揮監督所屬鄰長。
有關里長之工作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項外,並應辦理協助推動本府政策等交辦事項。有鑑於里長事務繁重且為政府經費第一線執行單位,其所掌理里辦公處之公有財產及經費執行又與里民權益習習相關,為協助里長對於行政作業流程潛在違失風險之認知,並導入外部監督力量,避免重蹈覆轍,茲由政風室將全國里鄰長及里辦公處相關公產管理類及經費執行類弊端及法院判決案例公開說明,以達行政透明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