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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說明:
一.查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法務部設計旨揭通知書及申請書範例,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桃園市政府政風處/陽光法案/利益衝突專區/表單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