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補助期間: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補助項目:小型藝文活動

補助金額:每案補助新臺幣2萬元

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龍潭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補助方式: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詳附件)並函文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

業務承辦人:人文課劉小姐:(03)4793070分機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