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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23日以法廉字第1060500093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二.檢附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