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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及申請書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使用前:

一、申請使用公園場地應於使用日前10日填具申請書、切結書及詳閱收費標準(附件1),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營利性活動應檢附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附件2)

(二)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經管理機關核准並向場地所在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後,應於使用前檢附警察機關許可文件影本報管理機關備查。

二、申請人應於公園場地使用日5日前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使用後:

一、於公園場地使用期滿6小時內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並於1日內回復原狀。回復後,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回復原狀照片及退款帳戶資訊(附件3),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保證金。

二、如欲取消使用公園場地時,應於使用日3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所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