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爭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向管轄調解會聲請調解。管轄規定如下:1.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會調解,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區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