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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如何向區公所聲請調解及調解有何效力?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民眾如有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可由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區調解委員會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聲請調解(如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即擇定日期通知調解,如經調解成立,區公所即於成立之日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地方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又當事人就該民、刑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