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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替代役役男退役後全民健保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替代役役男保險有效期間自實施訓練或回役之日起,至退役或停役之日止;替代役役男退役後之全民健保保險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4款及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意指替代役役男入營當月(全月)健保費由役政署繳納,退役當月(全月)健保費,依規定役政署不再負擔繳納,將統一於役男退役期滿日辦理健保轉出,健保IC卡不必收回可繼續使用,請役男持退役證明書依下列適當身分辦理健保轉入手續,避免中斷繳費,影響就醫權益
一、退役後1年內無職業者: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20歲且無職業,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者,自退伍(役)之日起1年內,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也就是可依附父、母親或配偶等,以眷屬身分加保。
二、找到工作者,應在服務單位以員工(即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三、若上述投保條件或身分皆不符合者:應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