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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