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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第4條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係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為配合我國雙語政策,鬆綁涉及申請文件為外文者 須檢附中譯本者之相關法規命令,以提升申辦便利性。申請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檢查 所檢附之種苗來源輸出國疫情資料 如為英文者,已無提供中文譯本之必要性,爰修正「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