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113年度施政計畫辦理、原住民身分法暨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辦理。
貳、 實施目標:鼓勵原住民族人回復傳統姓名,找回自我認同。
參、 辦理機關:
一、 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原民局)
二、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壢監理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桃園市各區公所、桃園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肆、 實施方式:
一、 實施對象:設籍於桃園市之原住民。申請人非原住民,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回復傳統姓名)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亦可申請。
二、 申請人:
(一) 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由本人提出。
(二) 於未滿18歲者,由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另一方同意書)提出。
三、 辦理程序:民眾親至戶所並由各區原住民族服務員陪同辦理。
四、 整合證件項目及免費申請份數:
(一) 身分證:本人之身分證1份、戶口名簿1份、戶籍謄本至多5份。
1. 申請人本人於正名換發身分證時,須同時換發上述證件;若未能同時換發而於日後辦理補換發者,需攜帶回復傳統姓名時填寫之申請書影本以茲證明。
2. 戶口名簿申辦時未攜帶者,得補發。
3. 因申請人正名須配合更換身分證件之眷屬:得免規費換證各1份(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二) 駕照:汽車駕照、機車駕照、職業駕照各1式。
(三) 行照:汽車及機車各1式。
(四) 健保卡:1式。
(五) 自然人憑證:1式。
(六) 稅籍資料。
※附加選項:桃園市民得結合民政局「桃園市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服務。
1. 依照「桃園市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作業計畫」辦理。
2. 此項服務辦理事項,以申請人 (資料異動者) 設籍於本市各區,且更新之土地、房屋座落、駕照、行照、用水、用電地址等,以位於本市為限。
3. 申請表按時送相關機關辦理,審核時如有疑義,將由各該機關負責與申請人聯繫查明。
伍、 申請表格及相關格式:
一、 申請表:表1
二、 其他附件:表2
陸、 相關法規:
一、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二、 原住民身分法
柒、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