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填充食品之塑膠再生商品推動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塑膠資源循環利用, 推動產業自願性使用塑膠再生料,特訂定本要點。
十五、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 證明文件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本署申請證明文件展延:
(一)申請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署申報前一年度商品產銷數量之申 報文件。
(三)第十三點第一項之文件。 有前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另檢附已依限改善之相關文 件。 無法提供展延應檢具之文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展延, 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須繼續使用者,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