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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3年農業生產機具(設備)補助計畫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聯絡人:賴佩鈴
  • 聯絡人電話:4793070轉2218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113年農業生產機具體(設備)補助計畫

申請日期:即日起~113.8.31(或經費用罄為止),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農機補助計畫辦理。

補助對象:設籍龍潭區,且所有農地或承租農地在桃園市內之農民,且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租賃契約或委託經營書,以實際申請面積為準。

申請資格(擇一),申請對象之種植土地需符合各產業別。

  1.  農民:未具農保身分者請持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土地應為合法從事農作之本市農業用地)經營面積需達 0.05 公頃、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
  2. 產銷班及農民團體農民:依本府登記有案,不得與其他補助對象身分重複。產銷班農民申請農機具必須符合該參加產銷班產業及耕作作物實際所需。
  3. 代耕業者農民:參加本市登記有案代耕協會或簽具代耕合意同意書耕作農民。

檢附文件:

  1. 填妥農機補助申請書、查驗記錄表及領據各1份。
  2. 具農保身分者,請檢附農保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未具農保身分者,請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土地謄本上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空白者,須另外附上使用分區證明,請上http://landuse.tycg.gov.tw/Sys/CaseApply/Directions.aspx申請。(證明土地為桃園市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區內之農業區)
  4. 產銷班、農民團體農民、代耕業者農民或育苗業者之證明資料。
  5. 購買統一發票正本,應開列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並填明機種、牌型、本機號碼、引擎(馬達)號碼及廠商店章。
  6. 農機出廠證明影本(A4),進口機具應具原廠出廠檢驗合格證明
  7.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A4)。
  8. 龍潭區農會存款帳簿封面影本(A4)。非農會存款帳戶需負擔30元轉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