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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有關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相關法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