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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乙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 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二、旨揭公告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