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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施行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主旨:「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以院臺法字 第108016128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2月1日院臺法字第1080161285B號函、法務部107年12月11日法廉字第10706004000號函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1份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