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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部分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7日釋示,旨揭要點第5點有關由承辦採購人員自行遴選建議名單,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決定徵詢順序後,依序徵詢擔任評選(審)委員同意意願至足額人數並加計適額備取人數為止規範內容,未符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

二、為符法制,旨揭要點第5點有關「由承辦採購人員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決定徵詢順序後,依序徵詢擔任評選(審)委員同意意願至足額人數並加計適額備取人數為止」規定,自即日起不再繼續適用。

三、爰此,後續有關評選(審)委員之遴選作業,請承辦採購人員列出外聘、本府他機關派兼委員之5倍建議名單後,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檢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作業流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