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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部分修正,並自112年10月2日生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主旨: 修正「桃園市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