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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參與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相關人員正確法律認知,法務部廉政署編撰洩密觸法案例乙則,請參閱。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為建立參與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相關人員正確法律認知,法務部廉政署編撰洩密觸法案例乙則,請參閱。

一、依據廉政署函事項辦理。
二、機關或公營事業辦理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涉有估價、底價訂定或評審(選)、審查等 影 響結果之程序時,其過程與結果雖非屬政府採購法規範內容,仍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刑法第132條 及第317條規定遵守保密義務,以維持競標(租)公平性並發揮政府效率與功能。
三、為免參與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業務相關人員涉犯洩密責任情事發生(如附件),爰請加強宣導保密規 定,並建議機關辦理前述業務應落實保密措施,如於辦理前述業務時,相關人員宜先簽署保密切結書,並由業管單位完整告知相關保密義務等作為,防範相關人員因不甚瞭解規定,造成違規洩密行為,並可避免機關因程序重行辦理致業務時效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