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民役男服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 1 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 1 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僑民返國居住滿 1 年之計算方式:
1.連續居住滿 1 年。
2.中華民國 73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 4 個月達 3
次者為準。
3.中華民國 7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 2 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累積居住逾 183 日為準。
(三)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
男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