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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常備兵服役時,家庭發生變故如何申請提前退伍?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一、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規定。
二、常備兵家屬及免予列計家屬範圍之認定標準;應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三、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申請為準。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並造具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四份,並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規定複查,並得會同縣市後備司令部實施實地訪查後,應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影印,函送該常備兵所隸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四)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之申請提前退伍完整資料,應儘速審核後,將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另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備司令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相關單位。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四、常備兵經審查合於提前退伍條件者,如正接受入伍訓練或派赴國外者,須於訓練期滿或返國後,始得核准提前退伍。
前項常備兵退伍後,以後備軍人列管,服後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