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本所已於113年4月9日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1130090226號
附件: 如主旨 (376735600G_1130090226_ATTACH1.pdf、376735600G_1130090226_ATTACH2.pdf、376735600G_1130090226_ATTACH3.pdf)
主旨: 檢送高雄市「禁止所有經營或兼營籠具漁業漁船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一日止,於公告漁場範圍內海域作業」,公告一份,請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依據高雄市政府113年4月2日高市府海洋行字第113308681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