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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發布單位:
人文課
分 類:
常用檔案下載
發布日期:
111-01-24
截止日期:
111-12-31
詳細內容: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各區公所補助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龍潭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演出活動以於龍潭區辦理之藝文活動為原則,有助於提升本區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等,以及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等相關展演活動為限。
四、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相關文件(詳如相關附件)一式ㄧ份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向本公所提出申請。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龍潭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演出活動以於龍潭區辦理之藝文活動為原則,有助於提升本區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等,以及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等相關展演活動為限。
四、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相關文件(詳如相關附件)一式ㄧ份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向本公所提出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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