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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乙案.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1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10萬元。
二. 旨揭公告電子檔置於桃園市政府政風處/陽光法案/利益衝突專區/表單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