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銷注意事項:
(一)請於活動結束後「15日內」,「函文」向本公所送交核銷文件。
(二)核銷文件已簡化及更新,未使用新版文件者,不予受理。
(三)採購活動所需用品時,若店家開立統一發票,請記得請店家登打貴團體統一編號。
(四)不得使用信用卡、現金卡、儲值卡、會員卡、電子支付、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禮券等方式消費,違者不予核銷(意即僅能使用現金消費)。
(五)請勿累積會員點數,違者不予核銷。
(六)運用本補助款項支出(核銷)之項目,請務必依數量確實拍照。
(七)除運用補助款項支出(核銷)之項目外,活動照片至少須8張以上。
(八)照片須有攝影日期或在說明欄加註拍攝日期。
(九)執行成果概況表請彩色列印。
二、核銷檢附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並放置於函文之後):
(一)領據
(二)存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空白處請加蓋貴團體大印
(三)本公所同意補助函影本
(四)黏貼憑證用紙
(五)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六)執行成果概況表
(七)活動簽到表→空白處請加蓋貴團體大印
(八)活動保險要保書及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