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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一、為提升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本市各區公所補助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並促進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龍潭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三、演出活動以於龍潭區辦理之藝文活動為原則,有助於提升本區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曲)、舞蹈等,以及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舉辦之視覺藝術展覽、推廣、教育等相關展演活動為限。

四、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相關文件(詳如相關附件)一式ㄧ份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向本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