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百八十三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百八十三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屆滿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二、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計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屆滿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二、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計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三)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