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新生兒出生設籍桃園市,且父親或母親設籍桃園市滿一年以上之桃園市民,不管已婚或未婚,均可至桃園市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惟未婚時申請人可能有下列情形差異:
(一)未經生父認領,生母須符合設籍滿1年之規定。(由生母提出申請)。
(二) 經生父認領,新生兒法定代理人之一方須符合設籍滿1年之規定。(由符合資格之一方提出申請)。
二、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應滿一年。或新生兒於114年1月1日後出生者, 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前即設籍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連續設籍本市合計滿一年。
三、申請本補助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另適用前述出生後連續設籍規定者,應於合計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倘為未成年懷孕或未成年小爸媽需要其他協助,歡迎撥打諮詢電話:0800-25-7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