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於115年7月30日(星期四),於本公所,拾得現金若干元。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60日內(至115年9月29日止)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公所秘書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拾得人於115年7月30日(星期四),於本公所,拾得現金若干元。
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60日內(至115年9月29日止)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公所秘書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