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1.新放養者,應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其種苗係自行採捕繁殖者應檢附切結書。2.已完成放養申報現仍在池蓄養者應檢附聲明書。3.空池者,免附。
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
1.新放養者,應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其種苗係自行採捕繁殖者應檢附切結書。
2.已完成放養申報現仍在池蓄養者應檢附聲明書。
3.空池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