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農漁字第1130292006號
附件: 如主旨 (376735600G_1130292006_ATTACH1.pdf、376735600G_1130292006_ATTACH2.pdf)
主旨: 農業部業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六點第1項規定,於113年10月16日以農授漁字第1131546708號公告113年度(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全國總容許鰻線放養量,檢附公告影本1份,請公告所屬週知,請查照。
說明: 依據農業部113年10月16日農授漁字第1131546708A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