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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主旨: 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111年7月18日客會語字第11167006363號函辦理。

二、 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