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民教育法第2條規定,凡6歲至15歲之國民(即適齡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6條規定,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
三、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本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四、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桃園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五、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本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六、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本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