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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17日訂定發布之 「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1月18日農授漁字第1101327086號函辦理。
二、旨揭遵行事項規定放流物種屬附表一者,應於15日前送請放流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放流物種非屬附表一者,應於30日前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始得為之;另切勿選擇外來種(如眼斑擬石首魚,俗稱紅鼓魚)及雜交種(如龍虎斑)進行放流,以共同維護海洋生態環境。
三、請貴單位協助加強宣導,倘經查獲未依旨揭規定辦理者,將依漁業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