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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10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以農防字第1101472576號公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