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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我國迄今尚未核准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推廣或銷售案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1. 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觀賞或種植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2. 我國許可若干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之上市,但迄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請本市種苗業者確實遵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2條及相關規定。
  3. 另有關110年停灌區種植「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綠肥大豆、大豆、硬質玉米及青割玉米,請農民勿使用來源不明種子,倘誤植基因轉殖作物,將依法規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