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12月12日農糧特字第1141172883號函辦理。
- 全國統一申報期自115年1月2日至2月6日止上班時間受理申報,逾期概不受理。
- 農友請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約定切結書及本人帳戶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選擇全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辦理申報,申報地一經 選定且已申報者,當年度即不得申請變更申報鄉鎮,倘農友未能於上述申報期完成申報作業,亦可於本市規定補申報期間7月1日至7月31日辦理補申報,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 民眾須注意事項:
- 同一土地全年最多申報及領取2次獎勵(含公糧收購、轉契 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
- 休耕期至少4個月,限同一年度內,且維持需復耕及每年僅得辦理1次。
- 作物種植期亦需4個月以上,期間可為跨年度(如高粱、蕎麥、仙草等)。
- 申報期全國統一,1月2日至2月6日可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 施,桃園市7月1日至7月31日可補申報第2次耕作措施。
- 農戶地籍相關資料如有異動者,包括轉移、合併、分割等 ,請於申報轉(契)作、休耕前,洽農會辦妥資料檔之建立 與異動作業。
- 持有共有土地者,請檢具分管契約書及足以證明與他人合意之土地分耕位置圖,作為確認。
- 申辦契約進口替代及外銷潛力作物項目者,應檢具有效期限內之契作合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