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第5點。
公告事項:
一、擬聘調解委員人數15人,應遴選加倍人數30人。
二、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任期:115年7月1日起至119年6月30日止;期間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公所得隨時予以解聘。
四、受理時間、應備資料及方式:
(一)期間:114年10月15日至114年11月14日。
(二)應備文件: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聘任調解委員基本資料表正本及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明、證照、訓練進修等文件影本。如推薦他人參加者,另附推薦表與推薦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方式:自行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所民政課(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
五、遴選方式:原則以書面審查方式行之,如需面談或補正文件,本公所將另行通知。經通知面談或補正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補正者,得不予遴選。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請於徵求截止日前依下列聯繫方式洽詢:
(一)承辦人:徐誠宗先生
(二)電話:03-4793070分機1125
(三)傳真:03-4993676
(四)電子郵件:10016066@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