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區公所受理,受理期間自114年11月1日至114年12月12日止,請各區公所將受理案件彙整完於114年12月19日前提送本局複審。為確保苗木的品質及存活率,請於苗木領取確認單期限內儘速辦理領苗及配送服務,避免造成枯萎或降低品質等情形。
2.種植土地須位於桃園市境內,申請對象為工業區管理中心、公私立學校、軍方、公家機關、法人(不含營利社團法人)及社團,本局輔導農業單位及個人(個人僅能申請喬木類、土地面積須達0.05公頃以上)。
3.隨文檢附分配表、流程表、苗木團體及個人申請書各1份,請轉知相關單位並張貼公告,以利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