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市級模範父、母親代表推薦作業實施計畫」(附件1)辦理。
二、推薦條件與標準:
(一)設籍桃園市(下稱本市)1年以上。
(二)近5年無判刑確定紀錄者。
(三)未曾受市級模範父親表揚、當年度無重複榮獲本市區級模範父親表揚,經本府審查小組評定者不在此限。
(四)第(一)、(二)點期日之計算至114年6月17日止。
三、應備文件如下(附件2):
(一)推薦表。
(二)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肖像權及著作權使用同意書(被推薦者本人打勾及簽名)。
(三)上述資料,如為紙本請逕送本公所社會課;如製作成電子檔案,請傳送至承辦人信箱10062564@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