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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最高檢察署修正之「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主旨: 檢送法務部廉政署函轉最高檢察署修正之「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及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均已修正更易,明確揭示應切實防制並有效打擊金錢及暴力介入選舉,以及法院組織法於107年5月23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100055461號令
公布增訂第114條之2,並於107年5月25日生效,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故本注意事項之名稱及內容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予以修正。
二、上開注意事項業經法務部107年7月5日法檢字第10704515220號函准予備查。
三、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